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时只能分割公司股权,而不能分割公司财产。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股权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应当对夫妻双方持有股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的情况。如果协商或判决股权部分或全部归非权利登记一方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分割股权转让款;如果双方协商股权转让的,对外转让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以同等价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2、上市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分割:
上市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股份分割相对简单,或可以由一方持有股票,对另一方按市场价进行补偿,如果按市场价分配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对于公司股权在离婚案件的分割,法官首先会审查对公司的出资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依继承、受赠取得的的股权(没有书面材料确定归一方所有),婚前取得股权的一方,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获得的配股或新增的股份。
其次,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均为公司股东,会有不同处理。
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尽量引导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获得公司全部股份,对另一方予以对价补偿。
如无法达成一致,以将公司股份归由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为宜,由该方支付另一方对价补偿。如双方共同经营公司的,可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份分割时对原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非公司股东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比较复杂。
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能协商一致,则进一步审查是否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是否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表示放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法院确定其出资额比例。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出资额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出资额转让问题协商一致,一般会将公司股份归由股东一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另一方相应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