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如果保险公司是在60天的最后一天打你的电话,那从打你那天开始计算,你还有三十天的时间,在这三十天内都不能中止合同。
你可以看一下保险法。拿着保险法到保险公司去找他们经理吧,祝你成功,千万不能失效啊!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
1.当期保费60天内不缴清 而合同中止是投保人的责任
2.如果保险公司通知了你缴费,则更只有“30天”的缓冲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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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责任。不过还是去复效吧,手续也不是很难。祝你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