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已报废的固定资产仍挂在账上造成虚增情况。账实不符。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