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前三分钟,三次点名未到,或点名报到后未经请假擅自离场,不能按时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处理。
二、凡犯有第九条第一款“侵人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处理。
三、凡犯有第九条第二款“技术犯规”之一者,裁判员应及时给予劝告。若劝告、警告无效,则出示红牌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并上报处理意见。
四、双方运动员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规,如对犯规者有利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对犯规者不利时,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叫停,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犯规者将对手摔倒则不得分,如犯规者被对手摔倒,则判对手得分)
五、因一方运动员犯规使对手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裁判员可根据情节轻重,取消犯规者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的资格,并判受伤者获得该场比赛胜利。
六、两单位运动员为挤掉其他运动员或其他比赛队伍名次,有计划地进行非竞争性比赛,应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资格。
七、比赛进行中,运动员采取消极态度逃避比赛时,场上裁判员可中止比赛,对消极运动员(一方或双方)进行教育、劝告,经对教育、劝告无效者给予警告处理。
八、运动员消极比赛累计达20秒,可警告一次,在警告一次后,进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给予劝告。
九、比赛中如一方运动员受到一次警告,则判对手得1分,一方受到三次警告,则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并取消被罚者的技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