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的层面看待(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在《博物馆条例》实施前所进行的各种商业(除非法贩卖文物及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行为,特别是上博艺术品公司这类20世纪就已铺展的商业行为?
答:在《博物馆条例》颁布之前,国有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可以从事经营性行为,非国有博物馆也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且对二者的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可针对文物等藏品未有明确的限制。《博物馆条例》颁布后,其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而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从事非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行为有效。但这些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资人负连带责任。《博物馆条例》实施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支持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并通过《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予以支持。
专业,他代理过很多关于文博的案件,还是国家博物馆的法律顾问,肯定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