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扩展资料: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不仅仅是由3500元的扣除标准向5000元的提升,更重要的征税方式的转变,即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转变。
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之前,我国实行的分类征收,主要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主要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得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这十一项所得分开计征,即使同一个人有多个项目,也要分开。所产生的问题是:税负不公平,上班族的”工资薪金所得“享受超额累进税率,且扣除标准是3500元,可以进行五险一金专项扣除,而从事”劳务”的享受20%税率,在超过两万或五万时,税率为30%或40%。在收入较低时候,“工资薪金所得”税负d远低于“劳务所得”。即上班又兼职的人,兼职工资游离在工资之外,可能导致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级别降低。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再保留,取消“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个人所得项目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得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所得”,年按年缴纳,即将个人的这四种所得汇总在一起,同时扣除标准由3500元增加至5000元,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月为单位计税的,大家已经习惯了这种思维,但在新税法下则需要改变了。
新税法以年为单位综合计算综合所得,因此,每个月工资不再能孤立地计算,而是要累计起来。
采用的方法叫做累计预扣法。
实施累计预扣法,即使全年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纳税后到手的钱也会产生变化,是不是很神奇呢。
累计预扣法典型的特点是综合考虑,既能够准确地适应收入变动,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计税,平衡全年的税收负担。
具体公式如下:
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纳税额=当月应纳税额
以“小明”为例,来看看税改后,2019年度每月工资个税如何计算。
假设小明的月薪是3万元,每个月社保公积金自己要承担5500元,个税免征额是5000元;
小明的父亲年满60岁,每个月可扣除赡养老人支出2000元;
小明的首套房现在还在还贷款,每个月可扣除1000元,加起来小明每个月专项附加扣除就是3000元。
小明第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月收入30000-
三险一金5500-
个税免征额5000-
专项附加扣除3000
=16500元<36000元;
所以,小明第一个月工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个税为:16500×3%=495元;
税后工资为:30000-495=29505元。
第二个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月收入30000×2-
三险一金5500×2-
个税免征额5000×2-
专项附加扣除3000×2
=33000元<36000元;
那就继续用第一级税率计算:
个税为:33000×3%-0-495(1月份预缴)=495元;
税后工资29505元。
第三个月小明要缴纳的个税就会有变化了:
月收入30000×3-
三险一金5500×3-
个税免征额5000×3-
专项附加扣除3000×3 =49500元
这时候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就适用于10%税率这一档:
个税为:49500×10%-2520-495(1月预缴)-495(2月预缴)=1440元;
税后工资为:30000-1440=28560元;
这个月中,小明累计应纳税额出现了跳级,所以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数都有变化,从而导致该月份个税增加,税后工资减少。
继续看看第四个月个税情况:
月收入30000×4-
三险一金5500×4-
个税免征额5000×4-
专项附加扣除3000×4=66000元
接着用第二级税率计算:
个税为:66000×10%-2520-495(1月份预缴)-495(2月份预缴)-1440(3月份预缴)=1650元;
税后工资为:30000-1650=28350元。
后面每个月要预缴预扣的税额,你就会算了吧~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草案。
根据草案,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