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要约邀请。这可以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的定义获知。“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乙的行为是发出要约,但甲没有承诺,所以不构成合同。
3、甲丙之间为买卖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生效。但现在合同已经履行。所以,甲作为善意第三人,但有过错,所以,应该可以退货,但是,需要丙的父母赔偿。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为要约邀请。这可以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的定义获知。“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可撤销合同,乙应补足价款。
3、效力选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本案中,其父母否认了他的行为,因此该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