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若《忠诚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原则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善良风俗(其中包括违反婚姻伦理)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在实践中,忠诚协议属例外。我国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该规定在当时颇有争议,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未纳入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忠诚协议符合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