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立法的基本精神是“法无允许则禁止”,因此国内的金融创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权的监管机构来推动,而非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实体来推动。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是由相关机构完成研发,然后筛选出一块“试验田”,看看效果如何,实证检验可行后再逐步推广。
目前中国的PE产业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自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在推动金融创新,导致PE机构对“法无允许”的金融活动“欲为而不敢为”,限制了PE的发展。因此,除了防范融资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和杠杆风险以外,PE行业需要一个监管机构通过立法告诉PE机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在我国PE行业培育阶段,政府对PE行业的监管无疑是必要的。从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便可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