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
法律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
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②对第三人的约束。
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一、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属性或产权归属。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结婚之前财产和结婚之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二、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结婚之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结婚之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个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可以,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