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2、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清包工;
(2)甲供材;
(3)5月1日以前的老项目。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交税的,征收率为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由税务局代开,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
3、根据税法规定,简易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