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监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对于民事抗诉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同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出。
当事人不服本区、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向本区、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不服市管内各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向市管内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不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向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监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对于民事抗诉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由同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原裁判具备《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地方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