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试述唯物辩证法各个部分的内容及内在联系

2024-12-27 05: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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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
自然辩证法由来已久,古代就有朴素的自然辩证法思想。黑格尔在其自然哲学中论述了自然界辩证发展的观点,但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科学形态的自然辩证法。
对我们来说,自然辩证法学科是得名于恩格斯的著作《自然辩证法》的。我们进行的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开展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归属于马克思主义旗帜下。自然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学科,也有理由认为自然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们大都确认,自然辩证法学科要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角度研究自然、自然科学和技术,进而从总体上研究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自然辩证法包括和涉及到很广泛的领域,用形象比喻说,也可以把它看成为“大口袋”,自然辩证法学科是开放的,它的内容、方法和原理都是不断发展的。
那么,自然辩证法(Dialectics of Nature)这个名称对我们来说是否就完美无缺、无可推敲了呢?未必,这里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首先,学科名称要尽可能符合学科分类的种属关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在哲学这个一级学科下,包括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东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宗教学、伦理学、美学、逻辑学、自然辩证法等二级学科,除自然辩证法外,其余均为学,显得不够协调。
其次,学科名称要尽可能符合学术交流(包括对外交流)的需要或与国际接轨。在国外,与自然辩证法的对象和性质相类似的学科多称之为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有的则名之为自然科学的哲学问题,我们所说的自然辩证法往往需费较多口舌才能被理解,或虽一再解释仍不易沟通。为此,最好有一个相对更为通行的学科提法。
再者,学科名称要尽可能贴近学科发展内容。从原来意义上,自然辩证法主要是研究自然界的辩证法、自然科学的辩证法、认识自然的辩证法。在延伸拓展后才从天然自然观过渡到讲人工自然的创造,从科学观、科学方法论过渡到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由此也可认为,原来的名称有点不够了。再如,从原来意义上,自然辩证法学科可以不讲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现在看却需要“超越”了。
基于这些考虑,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是有必要的。当然,为了表明历史渊源和我们所研究的科学技术哲学的特色(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亦可称之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尽管这个括号常常可以省略。
在我们的学科目录中,可以把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作为同一的东西看等,但从学科的内容、层次看,似乎这两者又不是完全同一的;如果把当今出版的和习用的《自然辩证法讲义》、《自然辩证法概论》原样不动地就换成为《科学技术哲学讲义》、《科学技术哲学概论》则未必相宜。科学技术哲学总应该有更深的哲学思考和更多的哲学色采,而不全等于科学观和技术观。也许,采用(或同时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名称,会使我们从新的角度来研究自然辩证法,会给我们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增添新的内容的表述方式。
  二、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哲学
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乃至象某些单位把“自然辩证法研究室”更名为“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室”,也不是完美无缺、无可推敲的。这里的问题主要是发生于如何看待自然哲学,如何认识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哲学的关系上。
长期以来,我们所确认的自然辩证法是把自然观作为重要内容的,乃至有人主张自然辩证法主要的就是自然观。但是,由于人们对自然哲学的看法不一,就出现了以下一些观点:第一,有自然辩证法的自然观,没有也不应该再有自然哲学(复活自然哲学的企图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第二,应当对自然观进行反思、批判、研究,自然观上升到哲学高度就是自然哲学,自然辩证法包括着自然观也可以说在本质上包括着自然哲学,或说自然哲学是自然辩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是自然哲学著作,自然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
本文不可能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大体上说我是持第二种观点的。我认为应当重视自然观、自然哲学的研究,特别是由于非线性科学和复杂性研究的兴起,非常需要有新的自然观和新的自然哲学。我们不应回避自然哲学的名称,尤其不应漠视当代自然哲学研究的内容。
基于这个观点看,与自然辩证法相对应的学科就不仅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而且还有自然哲学。对于《自然辩证法研究》杂志加上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的副标题,我是赞成的。与这点相关,我也赞同将“自然辩证法”改为“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的建议[(1)]。仅就此而言,把科学技术哲学学科与自然辩证法同一起来是有缺陷的;只从字面上看似乎科学技术哲学不包括自然观或与自然哲学不相容,我们在学科的研究和宣传中要注意到这点。
同时,我们又不要夸大这个缺陷,也不要因有某种缺陷而否定科学技术哲学作为学科名称,就涉及自然哲学来说我认为要考虑到以下三点:
第一,作为学科名称总免不了要有某种简化。就采用“自然辩证法”作为学科名称来讲,我们可以认为当代的(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辩证法应当包括技术辩证法,却未必由此认为学科名称应叫做“自然辩证法与技术辩证法”。类似理由,我们在采用“科学技术哲学”作为学科名称时也可以略少一点全面性,例如未必都要用“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研究所”、“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教程”之类的提法。不能说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就是要连根去掉自然哲学。
第二,自然哲学与科学哲学、技术哲学本是密切相关的。说科学哲学已使独立的自然哲学成为不必要固失偏颇,说自然哲学可以分立于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之外也可商榷。原则上说,关于自然本身的哲学、人类认识自然的哲学与人类改造自然的哲学是彼此不可分割的。自然哲学必然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特点、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离开了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以及科学技术社会。)很难把自然哲学讲清楚。
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把自然哲学看作是科学技术哲学的基础或科学技术哲学的本体论。实际上,人们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范畴里,已经进行了自然哲学的研究和论述。例如在探讨科学技术哲学进展的专著中设专章研究“自然哲学问题”,[(2)]在科学技术哲学的教材中“自然论”为开篇。[(3)]担心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会低估或取消自然哲学,是不必要的。
  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
以科学技术哲学为学科名称是有一定道理的、可行的,至少在用到这个名称时会联系到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易于大致上了解我们所研究的学科的对象和性质。用不着费多少口舌也能说明,我们所说的科学技术哲学是广义的,它也是个“大口袋”,不仅可以包括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包括作为其基础的自然哲学,乃至在延伸意义上包括科学社会学、技术社会学。
然而,如果从更严格的要求和准确的划界来看,以科学技术哲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名称仍需辨析,这个名称未必就是很贴切或不言自明的。目前在欧美国家有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的学科,与它并行的也有技术哲学(Philosophy of Technology)的学科,这两个学科虽有点联系(如有的科学哲学家论及技术哲学),基本上是分立的,它们在成熟程度、学科规范等方面差异较大。科学哲学颇有资格,学派林立,更象认识论;技术哲学仍很幼稚,学派划分相对不明显,更象社会学。至少在现在,还不能说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已经走到一起来了,还不能说已经有了一体化的科学技术哲学或作为一个学科的、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我们如果只把科学技术哲学看作是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合取,或只是宣布它们已经实现一体化,并不足以讲清科学技术哲学的对象、性质和范围。
科学技术哲学暂时主要还是一个可用的学科名称,在这里,界限和相关性的某些模糊是难免的、允许的,可不过苛要求,尔后再细推敲。
那么,作为一个学科的科学技术哲学,在学科内容上名实相符的科学技术哲学,或把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有机结合的科学技术哲学,是否就可望而不可及或不可能形成呢?我以为,尽管科学与技术之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尽管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有较多差异,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仍是可以设想的;而且,正是因为这些区别和差异的存在,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乃是必要的。
实际上,确有一些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根本性问题是只从科学观、科学哲学,或只从技术观、技术哲学所难以说明的。例如,很难只用科学哲学来说明科学的价值,很难只用技术哲学来说明技术的价值,也很难只用科学哲学或只用技术哲学来说明科学与技术的相互转化。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命题不只是由科学哲学也不只是由技术哲学来论证的,对科学技术决定论不能只由科学哲学或技术哲学去反驳。
科学技术哲学学科的形成、发展,需要有一个探索、研究和辩论的过程。这种研究也会与一般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略有区别,这里应当有稍多一点的哲学反思,达到稍高一点的哲学层次。自然辩证法中的科学技术观已经是在哲学层次上了,如果对于科学技术观作进一步的、更深入的反思,将会更加符合科学技术哲学的要求。
这种反思是值得尝试的,当然要求下一番功夫。例如可能需要写出诸如“从哲学的观点看基础科学与技术科学”、“从哲学的观点看应用科学与工程技术”、“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和以技术为基础的科学”、“从哲学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化、技术科学化与科学技术一体化”、“科学、技术、生产的双向作用”、“从哲学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向工程实践的转化”之类的文章。这里多应用了“从哲学的观点看……”的提法,无非是想更具有科学技术哲学的特点。[(4)]
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还有一个学科倾向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倾向不仅是指导思想上的(如科学主义、技术主义或反科学主义、反技术主义),而且是侧重点或视角方面的。在欧美技术哲学中,就有工程技术的哲学和人文主义的技术哲学,或Technological Philosophy(技术的哲学)和Philosophy of Tec-hnology(技术哲学)两种倾向。[(5)]或许,对于科学技术哲学来说,也既有着重于从内部对科学技术作分析的或着重于研究科学技术本身的“科学技术的哲学”,又有人文主义的“科学技术哲学”,后者与科学技术社会学(如果已经有了这门学科的话)有更密切的关系。我们在研究工作中要注意到这两种可能的倾向。
09-07-10 | 添加评论 |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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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科学,即关于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它把概念的辩证运动以及如何通过概念反映现实矛盾的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认识科学中一门关于思维辩证运动的逻辑。恩格斯最早明确地把这种逻辑称之为辩证逻辑。
  性质辩证逻辑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发生于思维中的抽象形式(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对外部世界作出概括的、近似的然而却是本质的反映。它的基本特征是把对象看作一个整体,从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及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结中考察对象。这种逻辑既不同于把对象看作是静止、孤立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也有别于以既成的、确定的思维形式从静态角度认识对象的传统逻辑(见形式逻辑)。科学的辩证逻辑如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中的革命变革一样,也是思维科学中的重大变革。它的产生既是对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革命,也是对传统逻辑观念的突破。它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认识论(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形式逻辑,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由此构成它自身所特有的性质和作用。
  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辩证法作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既是研究外部世界运动发展的学说,又是研究认识与思维运动发展的学说。认识论是以研究认识的运动和发展,即人类知识产生的全部过程为主要内容的。辩证逻辑以思维的辩证运动和发展,即辩证思维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客观世界的运动发展。因此,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是一致的(见辩证法、逻辑与认识论的统一?)。
  辩证逻辑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通过自身的范畴表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辩证逻辑又是逻辑科学本身发展的结果,它在研究辩证思维如何反映外部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时,侧重于揭示辩证思维本身所特有的规律性。辩证逻辑与认识论既统一又相区别,一方面,它所研究的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是从人类认识的历史中总结出来的,从这点上说,辩证逻辑就是认识论;另一方面,它主要是研究理性思维的辩证运动,如概念、判断、推理等的辩证关系,而不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的形成以及它们与概念的关系在内的整个认识的辩证运动?。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两者都是研究思维的,但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形式逻辑推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完全确定的,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有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能够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辩证逻辑并不纯粹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上,从表现在思维形式之中的认识内容、结合人类的认识过程来考察思维形式的联系、运动、发展和转化的规律。所以,辩证逻辑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抽象和概括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的连续方面,反映客观对象间的辩证联系,是以概念展开的方式实现其逻辑进程的。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具有不同的逻辑功能,各有其适用范围。无论是客观对象本身还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思维形式,都具有相对稳定和运动发展的两种状态。这就需要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于人类思维的过程。辩证逻辑并不代替和贬低形式逻辑在科学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在辩证思维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则;同样,形式逻辑也不能否定或贬低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思维的充分研究而不断取得新的成就,成为科学思维不可缺少的手段。
  历史发展 辩证逻辑的产生是与人类辩证思维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相伴随的。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人们对辩证思维的研究也从古代的自发阶段,逐渐地发展到近代的自觉阶段。
  古代对辩证思维的研究它包含在古代朴素的辩证法中。中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不仅表现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上,也表现在对思维本身的认识上。先秦时期的许多哲学家十分重视思维与现实的关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概念与现实相符合及其流动性和灵活性的问题(见先秦逻辑思想?)。《老子》中关于"正言若反"的提法,就包含着对立概念相辅相成的思想。惠施?已注意到概念的可变性、相对性。公孙龙则比较强调概念的确定性、绝对性。荀子提出概念和实在的统一问题,指出概念既"静"又" 动",包含着矛盾而且在不断发展。他关于"辩合"、"符验"和"解蔽"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与演绎的统一?的意义。
  古代印度哲学在生与灭、断与常、有与无、一与异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中,反映出对概念辩证法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见印度哲学史?)。
  古希腊对辩证思维的认识,主要表现在论辩术中,一些哲学家通过揭露辩论中的矛盾以探求真理,从而提出了关于概念之中存在矛盾的思想。古希腊哲学家,从考察外部世界的辩证运动转向考察人类思维自身的概念运动,是从爱利亚学派开始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写道:"讲述爱利亚学派时,黑格尔谈到辩证法:......'我们在这里'(在爱利亚学派中)'发现了辩证法的开端,即纯粹的思维在概念中的运动的开端;同时还发现思维与现象或感性存在之间的对立 '"。被亚里士多德称为"论辩术的创始者"的爱利亚的芝诺在对运动可能性的诘难中,从反面揭示了作为矛盾现象的客观运动与思维如何反映运动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它"(《列宁全集》第38卷,第 281页)。芝诺已经接触到运动是矛盾,以及如何通过概念来表达运动及其矛盾的问题。柏拉图继承、发展了苏格拉底关于普遍概念的思想和论辩术,他把"理念"看作独立于感性事物的普遍的实体,并从对立统一的关系中考察了概念与范畴之间的区别、联系和转化的问题。
  古希腊对辩证思维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高峰。他在创立传统逻辑的同时,还为后人研究辩证逻辑范畴体系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如关于范畴的相互联系和流动的思想等等。但是,由于当时的科学发展状况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亚里士多德没有而且不可能对辩证思维的本性、形式和规律进行自觉的研究。从古代到近代,形式逻辑是思维形式研究中占主导地位并发展比较成熟的一门工具性学科。
  近代对辩证思维的研究从15世纪下半叶起,近代自然科学逐渐兴起,人们开始对各种自然现象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但在这个阶段由于哲学上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盛行,因而妨碍了对辩证思维的研究。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随着科学的发展,要求对自然现象和科学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考察,这就向人们提出了自觉运用辩证思维的任务。德国古典哲学家真正开始了对辩证思维理论的探讨,其中I.康德尤其是G.W.F.黑格尔?最为突出。从这时起,辩证思维研究才进入自觉发展的阶段。
  康德认为,传统的形式逻辑是分析的,它以不出现矛盾为基础,因而不能提供真理的充分条件。他提出自己的先验逻辑,认为它是综合的,是能够提供真理的逻辑。康德的"先验逻辑"由"分析论"和"辩证论"两个部分组成,并认为"分析论"是关于知性的学说,"辩证论"是关于理性的学说。理性按其本性来说是辩证的,它有认识"物自体"的要求,然而又无力加以认识。当理性把世界作为整体进行考察时,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中的一方与另一方一样,都不能被驳倒。康德的"二律背反"学说,实际上涉及到思维如何把握世界的有限与无限、简单与复杂、自由与必然等辩证矛盾的问题。但由于康德哲学存在二元论的不可知论的缺陷,这类问题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
  黑格尔从理论上对人类的辩证思维作了系统的论述。他重新审查了传统的形式逻辑,没有全盘抛弃形式逻辑,只是反对把逻辑作形而上学的抽象同一(见抽象的同一性?)的了解而停留在知性逻辑阶段上。他批评康德把范畴看作与内容相脱离的纯粹的主观形式的观点,认为思维形式、逻辑的概念和范畴是有内容的,人的理性是能够认识真理的。逻辑必须进到辩证思维的理性逻辑阶段去把握多样的、包含内部矛盾的具体同一(见具体的同一性?)的整体,把握变动不居的发展过程。这种逻辑就是运用辩证思维所建立的理性逻辑(见知性逻辑与理性逻辑?)。黑格尔在客观唯心?主义一元论的基础上,把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统一起来,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过程,运用于人的逻辑思维,解决了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问题,揭示了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研究的新的方面和方向。他在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地提出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阐述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的辩证关系。黑格尔认为,概念、范畴是流动和相互转化的,概念的展开是一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人的认识发展与这个过程是相一致的。因此,必须结合思维形式中所贯穿的内容、结合人的认识过程,考察思维形式,建立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理性逻辑。他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建立起唯心主义的理性逻辑体系。尽管黑格尔的逻辑体系是头足倒置的,而且其中有不少牵强附会的地方,但他关于理性逻辑的许多合理思想乃是科学的辩证逻辑的重要思想来源。
  科学的辩证逻辑的建立和发展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科学的辩证逻辑才真正建立起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全面地改造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逻辑体系,吸取了他关于理性逻辑的许多合理思想,提出科学的辩证逻辑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相统一的立场出发,把客观世界的运动及其反映在人的认识中的思维运动看作是自然历史过程,阐明了思维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思维规律与人的认识发展历史的关系,指出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乃是客观外界到处盛行着的辩证运动的反映。强调只有以对概念的辩证本性的研究为前提的逻辑,才能正确把握外部世界的运动和变化。
  马克思在1858年1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和1868年5月9 日给J.狄慈根?的信中谈到,他设想写一部关于辩证法的专著,虽然这一愿望没有实现,恩格斯也没有留下辩证逻辑的专著,但他们都在自己的研究和著述中,实际运用了辩证逻辑。马克思的《资本论》是实际运用辩证逻辑的典范。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的大量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抽象,形成各种科学概念、范畴, 并在把概念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中,再现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从而,使复杂的经济现象简明、清晰地表现为概念、范畴的理论体系,揭示出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必然性。(见《资本论》的逻辑?)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对辩证逻辑的许多重要原理作了专门的论述,如:辩证思维对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思维形式与人的认识过程的关系、思维形式和方法的辩证法等等。他阐明了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和研究方向。
  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辩证逻辑的思想。他在《哲学笔记》?中,通过对黑格尔《逻辑学》的研究和对马克思《资本论》逻辑的概括、提炼,在阐述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同时,阐明了辩证逻辑的许多重要原则。列宁论述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相一致的思想,强调辩证逻辑应该建立在对人类思维发展史的总结上面,并着重指出逻辑的主要内容在于研究概念的矛盾关系,研究概念的联系和转化以及概念的灵活性和具体性问题。他在《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一文中,规定了辩证逻辑的基本要求:①"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②"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变化中来观察事物";③"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④"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十分重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的辩证逻辑的方法,指出"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当前的问题"。他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等著作,是继马克思之后在现实中运用辩证逻辑的又一典范。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的实践和理论活动中,对辩证逻辑作出了新的贡献。他所著的《实践论》?、《矛盾论》?,在阐述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一般原理的同时,丰富了辩证逻辑的一般原理。他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论持久战》?等著作中所提出的关于中国革命发展,关于人民战争的许多原理,以及关于制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有关政策的原则等等,深刻地揭示了中国革命和战争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同时也使思维的辩证法进一步具体化了。
  基本内容 辩证逻辑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在推演、变化中的规律性、特点及其体现在思维方法上的辩证关系,它通过自身特有的逻辑范畴建立逻辑体系。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规律、形式、方法以及逻辑范畴等。
  规律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在思维中的具体表现。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辩证思维中被反映为思维在把握具体真理的过程中,从抽象同一走向具体同一的内在发展机制。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贯穿于辩证思维过程的始终,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的矛盾运动。概念的联系、转化达到具体的同一,就是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在概念中的体现;具体概念的展开,就是判断的肯定和否定的矛盾运动;判断从肯定到否定,再从否定到肯定,以至最后得出结论的统一运动过程,就是判断展开为推理和论证的运动。在思维中所进行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推演和变化等一系列矛盾运动,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最终是由实践来证明的。因此,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不仅要求辩证思维的逻辑进程必须以客观现实的矛盾运动为前提和出发点,而且要求辩证思维过程的每一步都用实践来检验。实践是逻辑思维的基础,也是检验思维正确与否的标准。逻辑思维本身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辩证思维遵循着逻辑的基本规律而展开,在反映客观现实矛盾的基础上不断前进。
  形式 辩证逻辑把思维形式看作是与内容,即与思维所反映的在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形式。因而,它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基本形式的理解,与其他研究思维形式的学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