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到别人名誉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麻烦有些法律知识的人,给解一下

2024-12-02 21:09:4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回答2:

如果损害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上、身体上的伤害,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告你侵犯名誉罪。

回答3:

当然会,一般视情节,主动声明道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赔付一下精神损失费,望采纳

回答4:

要的,情节严重会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