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2024-12-24 14: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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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阶段,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是各级预防办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有的党员干部不讲政治,只讲金钱;不讲奉献,只讲索取;斗富、显阔、纵欲、精神空虚、道德沦丧。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党员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特别是利益驱动,权力干扰,以罚代法等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六)文化观念、伦理道德庸俗化。以“文明礼仪之帮”、“礼尚往来”为幌子,使人际关系庸俗化。目前,“送礼办事”渐渐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习惯”。人们痛恨贪官污吏,但又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见了菩萨就烧香”,要办事就花钱,办成事就送礼,不然就欠人情,甚至有人认为请客送礼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现,于是许多人大行其道,以身试法,走向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完善教育倡廉机制。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程维高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一是突出教育的重点内容。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使党员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优秀领导干部形象,使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榜样,奔有方向;深化警示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从活生生的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党内重要法规的教育,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我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承诺活动,并定期向组织报告,健全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抓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人、财、物等关键岗位上的管理干部作为重点教育对象。三是注重教育的实际效果。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分层施教,积极探索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不断拓宽教育渠道,如对易发生问题的节、假日关键时期,开展专项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利用教育的新鲜感和吸引力,努力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的实效性上下功夫。
(二)强化监督,完善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保廉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监督机制方面,特别重要的四种监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严格实行党内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自我净化机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制度;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公布廉洁从政情况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对问题较多的单位,通过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形式,摆问题,挖根源,议措施,实现自我化解。四是盯住要害环节,强化对领导干部职权行为过程的监控机制。对人财物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凡是由集体决策的,都必须由领导班子按程序,议事规则集体决议,不得由领导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完善事前、事中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
(三)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在探索中前进。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法规,除党内《两个条例》外,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法规,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只要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手段,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是可行的,预防职务犯罪一定能够找到最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