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德国人提出的。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1、最先在其著作中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学者是摩莱里。
2、世界上首次将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加以使用的国家是德国。
3、现代经济法的发源地是德国。
4、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的国家是苏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