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银政法发【2009】29号《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该文件对于全国律师会见有普遍指导的意义,且实际操作中,看守所都会要求律师去看守所看犯人是不可以帮其把照相带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