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敲诈勒索,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暴力的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在实际执行中,(1)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2)要注意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