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5条是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135条规定了法律可以规定不同于2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就属于特别诉讼时效。其他的特别诉讼时效还有: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等。
135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条指出的这四项情况是1年诉讼时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是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两年是一般情形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