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个人无法鉴别的可以有法院进行鉴别。出示证据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原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此,法院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
2,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3,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的“外遇”行为会影响到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在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我国法律中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在此处就应正确的区分“同居”与“外遇”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可见同居应是一种持续的且必须共同居住的行为,而“外遇”则有可能的偶尔的经常的且不必然包含共同居住的行为,因此很显然,“外遇”行为并不必然会构成同居,其显然不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合法事由。综上论述,即使夫妻的一方有“外遇”行为,但如果其并没有达到同居的程度,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其仍享有平等的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认为应以过错方仍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为前提,但同时适用公平原则或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财产补偿或少分财产,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视情况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4,要自己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人证等。
5,可以经过法院判决,甚至强制执行。
6,7,实在过的不开心就回自己家吧,哪都不如自己家好。
说在前面:这种情况只靠百度知道是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的,建议楼主姐姐找专业律师。
关于楼主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借条辨真伪最好找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建议楼主上网查一下或者去法院咨询一下自己所在城市的鉴定机构在哪里,一定要有资质的哦,不然人家出的鉴定证明法院不会采信的。
2、查清账目一般通过律师或者聘请会计师,同时配合鉴定机构鉴定有没有篡改的痕迹,你可以在借条辨真伪的时候把这个一起做了。
3、根据《婚姻法》第32条感情破裂准许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的处理原则是过错方少分财产,子女抚养则要看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说白了就是两个问题:孩子愿意跟谁和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更好,如果你姐姐想要孩子就赶紧多和孩子培养感情,同时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4、外遇的取证我也搞不太懂,一般都有短信取证、录音、摄像等,这东西太专业建议交给律师做。
5、锁换掉就换掉呗,除非你自己在店面有生意,换了锁影响了你的经济利益,那就可以自己撬开,放心只撬开锁对方没办法告你,前提是对方上锁影响了你的经济利益。
6、这个不是离婚理由
7、可以,要我早回去了
1、如果是你姐夫一人打的欠条,而且你姐不知情,你姐可不认可;一般法院不会处理或认可;
2、看店面有没有正规的账,如有账可由法院委托审计部门查账,如没有正规账那么就应当自己举证了,实践中较难。
3、可以。因为男方属于过错方,可以和男方要孩子抚养费。但如你姐抚养不了那么有可能归男方;
4、照片、短信、报警抓住现行、左右邻居证言、录音等
5、如果没有别的合伙人,就是夫妻店,你姐可以撬锁,不违法;但那样做事情会过激,有可能造成打架等后果;
严格上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和公婆叔侄没有太大关系。但离婚时可以说。
6、可以。毕竟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
建议找个律师再详细咨询一下。看似简单,实际复杂。
【给你个案例,经过分析后找律师】
让我们先看下面的案例:邓某与向某于1993年月5日自愿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6年2月15日1997年4月14日,向某分别向单位交纳了33980元集资款,用于集资建房。1997年月日2月,双方曾到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未交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1998年月日0月底,向某在邓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向单位领导请求将集资所建房屋的产权转归其父亲所有。1999年8月18日,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1999年9月1日,房产部门以向某父亲的名字向向某颁发了了房屋产权证。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向某辩称其集资所建之房系其父亲所有,有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某所在单位集资所建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某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给其父所有,其行为无效。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其以其父名义集资所建房屋的产权归原告邓某与被告向某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已经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的房屋是否能够列入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内。根据新《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论是新《婚姻法》还是按照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审理本案,均应该认定该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法庭审理确定,房子确实属于夫妻在结婚以后共同生活期间,以工资等收入,共同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这套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屋的产权转移到自己父亲的名下,显然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所应该保护的是妻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保证共同财产完整的要求。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但是,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证据方面都需要你自己举证。凭经验,或委托专业资金核算机构等。同时,若在离婚后,你发现当时你姐夫存在造假,只要有证据,两年内你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且法院会惩处男方。
仅已外遇为理由,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但若法院判离婚,可以以外遇为理由要求抚养子女。女方若无能力,可要求男方给予生活帮助费用。
回父母家为个人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