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授权委托书在何种情况下无效?

2024-12-28 22:28:38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这两条不矛盾,只是用词不准确;因为委托代理权限中的“签署法律文书”是指是指签署笔录、签署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而后一段的“法律文书”是指: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律师代为委托方放弃权益,这要看你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如果超出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而作的行为,那是无效的。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有“代为放弃诉讼请求”,那律师在委托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代为行使权力,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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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不矛盾。从授权上看,这份授权属于特别授权,经特别授权的律师有权在委托方不在场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代为委托方放弃权益。但是律师一般不会这样做,需要处分您的权益的时候,都会及时和您进行沟通,经过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同意后才会进行处置.

如果是一般性的授权,就不会写:“委托代理权限为: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为上诉,签订调解协议,递呈、签署法律文书。”而阐述为,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一般授权对委托人来说是极为不便的,因为律师随时需要您的单项特别授权。 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律师未经特别授权,而为处分行为,无效。

回答3:

你所讲的代理权限属于全权代理,在委托方不在场代为委托方放弃权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署了全权代理委托,就意味着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当然,律师是要尊重委托人意见的,出现不同意律师意见的情况,要在事前沟通好。否则就不要签全权委托。
律师以甲方(委托方)名义撰写的用于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必须由甲方(委托方)签字盖章的。因不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并不矛盾。

回答4:

此两条不矛盾!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等。
如律师在特别授权的委托方不在场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代为委托方放弃权益,对委托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