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杭州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有区别吗?

2024-12-03 08: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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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号)27条、28条、29条、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与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直接相关,误工费、护理费在计算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参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也有关联。
2012年浙江省城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公布时间为2013年3月3日。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的公布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
因此,在2013年度统计数据尚未公布之前,浙江省杭州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受害方参照2012年的标准。
1.医疗费:以抢救实际发生为准;
2.误工费:受害人没有立即死亡的,从事故发生日计算至死亡日止,按实际误工损失计算;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没有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以50元/天计算;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无此项。
4.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以实际发生的情况由法院酌情认定。
5.丧葬费: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丧葬费为20043.5元。
6.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参照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年计算,年限为20年;城镇标准参照2012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50元/年计算,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的支出由法院酌情认定。
8.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实际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计算。
特别注意,2013年浙江省统计标准公布之后,相应的赔偿标准会提高,注意索赔时的时间节点。更多赔偿需注意事项,可参见:http://www.1jiaotong.com/Pei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