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偿还
丈夫死亡之后,其债务不会消失。留下的房子,无论这个房子继承者是谁,都有义务偿还债务,如果房子的价值不够还款,继承者没有义务偿还剩余部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夫妻共同债务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这个债务是否是丈夫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下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个债务不需要妻子进行偿还。
丈夫死亡之后,其债务不会消失,如果有财产被继承,比如说留下的房子,无论这个房子继承者是谁,都有义务偿还债务,如果房子的价值不够还款,那么继承者没有义务偿还剩余部分。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共同债务;百度百科-继承法
当然不能,丈夫死亡后,其名下有一套房子,这个可作为还款的物品的。已经按照遗产继承办理过户给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这个是丈夫死后才发生的,而之前发生的借款私人的约定,说丈夫死亡后财产全归妻儿所有,此约定并无公正,仅有夫妻双方的签名和手印,属于私下约定。
这个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丈夫把自己欠款还了后,剩余的才可归妻子的。
如果房子拍卖后不足还银行的款,那夫妻共有的财产也要把丈夫的部分拍卖的,当然如果还不够,那就要妻子提供确实没花那笔钱的证据。否则妻子可能要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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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个人的债务,需要还。
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
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夫妻共同债务_百度百科
丈夫生前欠信用卡债,死后债务需要妻子偿还。
如果信用卡在夫妻两人存续期间办理的,信用卡的欠款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债务,妻子需要还款,有还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这种情形分为两种情况,能证明信用卡欠款完全是丈夫自己花费和有证据证明丈夫信用卡欠款是为家庭生活花费的。第二种情形,就是丈夫死了,妻子仍需换银行的钱。第一种情形是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否继承丈夫的财产,银行仅有权以丈夫生前财产为限,求偿债务。继承丈夫财产以财产价值偿还债务,未继承则不需还债。
至于两人生前约定的性质,可以归类为遗嘱,不影响影响银行可追债的权利,不能不了了之。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