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的各个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包括批零销售和进出口)以及农用生产资料的定货、运输、购买和质量检查等诸多环节,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
为农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成本,减少浪费,确保农副产品保值增殖以及农用产品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达到合作社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而从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成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2、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6、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扩展资料:
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
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
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合作社的概念与理论 对合作社,我们并不陌生,在社会主义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合作社成为个体、私有农业向集体化、公有农业过渡的一种重要手段。列宁曾经专门写作了《论合作社》一文,提出要高度重视合作社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作用,并阐述了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①。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也是通过建立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来作为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重要途径的。但是,今天意义上的合作社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合作社,农民对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合作社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有很大区别。 1. 合作社的概念 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最主要和最普遍的一种,在我国,一般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同于农村合作社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合作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以功能或销售的商品为对象组建;综合合作社则涉及生产、销售、物资供应等,范围更为广泛。国内外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概念和内涵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点相同,大多是把合作社看成是农民进行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作出了一个权威的最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社团。由此可见,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③。合作社有几个共同特征:第一,合作社是社员入股、联合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的经济组织;第二,合作社是经济实体,有可供支配的财产;第三,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有不同于公司制企业的内在规定性④。 我国农业目前基本还是以生产为导向的,这就与以销售为导向、以订单经济为基本特点的现代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矛盾,其结果是大量农产品适销不对路,附加值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作为分散产业、农民作为技术弱势群体所具有的天生弱点。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加大了生产者相互合作的难度,而技术上的弱势又使农民无法克服专业分工的缺陷。这就需要设立专业性的经济机构,聘请专业人士,为分散的农户提供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产销信息和功能的可能。这是农村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解决交易成本的问题,二是如何突破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合作社何以需要和何以可能这两个基本议题。 合作社何以需要?西方传统经济学假设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为零,认为影响经济活动或交换行为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是商品的价格机制⑤,但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这一假设并不符合市场交换的现实,即交易费用已经成为影响市场交换活动的重要变量之一。正是在将交易费用引入经济解释的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重新阐发了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传统经济学理论仅仅将公司、企业看成是一个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机构,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更新和扩大了对企业存在理由的解释,在它看来,企业存在的目的之一是降低内部要素所有者与外在市场之间的交易成本⑥。个体户与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相对正规和完善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如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管理等部门,从而能够做到专业性分工,以节约交易成本,扩大专业功能运作空间,而个体户则生产、销售、运输等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效率低、成本高。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企业,它聘请经理团队和专业人士,在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和终端市场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通过专业化和有效的分工实现提供产销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为什么合作社又需要农民自己参与呢?因为农民以资产或劳动入股合作社,可以使合作社与农民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降低运作、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成本,还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体系与政府兴农政策的国际经验研究”(项目批准号:05JJDZH233)。 合作社的建立如何可能?合作社是一个组织,组织的设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有能力的个体或少数个体主导组建而成,一种是由多数的个体联合组建而成。经济学常识认为,个体都是自私并短视的,成立合作社不仅费时费力,每个参加者还要投入一定的股本,并且未来收益很难预期,作为“经济人”的农民是否具有合作的意愿呢?按照合作理论,这种大规模集体性合作确实是很难进行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怕别人从中得到的好处超过自己,都不愿牺牲和奉献,都愿意搭别人的便车,免费享受公共物品,这就是搭便车原理和“公用地悲剧”现象,它说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⑦。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不联合又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政府和大的涉农公司两类力量的作用来进行“第一次推动”,推动合作社的成立,再逐渐通过示范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到合作社中来。合作社尤其是合作社的初始性成立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的性质,而能够提供公共物品的单位,就必须具备两个相关条件,一是与公共物品有超强的利益相关,二是本身具有超强的实力。政府显然具有这个实力,同时要推进国计民生,有这个动力和意愿;大的涉农公司也需要团结中小农户,也有这个实力,并且愿意承担成本来获得更长远的利益,因为从联合中获得的收益显然不会太少。因此,当前发展农村合作社应该通过法律法规,以这两者为主要推动力量。
成立农村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
第二,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第三,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成立农村合作社发起的程序:
第一、筹备发起;
第二、制定合作社章程;
第三、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第四、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第五、组建工作机制;
第六、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有:
第一是申请书;
第二是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第三是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第四是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第五是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第六是住所使用证明;
第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当将以上文件提交之后,登记机关会在申请之日20天以内办理完毕受理内容,对符合申请标准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在申请之后,出现有需要变更的信息,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