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是个范围挺广的概念,似乎并没有专门法来明确执法监督的具体内容,也不是一个法定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像问题中提到的情况,监督机关其实已经履行了监督的职责,但并没有所谓“强制执行”的程序。通常这种监督更直接对应的是问责,即追究被监督机关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如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直接以该机关为对象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个人认为就监督机关的监督不力提起诉讼似乎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可以对不做为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不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另外有权的复议机关在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后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