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执法监督行为是否可诉

2025-01-31 1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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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前面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申请,其实应视为行政复议。你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未予解决或无法解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这里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应当是不作为行为的直接行政机关,而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
考虑善后的问题,建议你先与该行政机关及上一级行政机关说明你起诉的意图,最好私下解决为善。毕竟,打官司时间长不说,也得罪人啊!

补充回答:
第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你应当自得知该行政机关不予依法赔偿之日起申请复议。
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