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
①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有无子女。若有,应就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问题进行约定。对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期限等应当明确,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也要尽量约定的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只是笼统地表述“一方有探望权”等,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②离婚协议中应慎用笼统性表述。除非当事人自愿约定,否则“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已经分割完毕”诸如此类的表述应当慎用,往往会给掌握财产较多的一方制造隐瞒财产的机会。
③房屋分割条款的约定。房屋权属约定后,还会涉及到房产过户等程序性事项,一般都需要另一方的到场配合,或者一方需要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折价款。为避免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④户口迁出条款的约定。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户籍纠纷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户口迁移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因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由此提起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迁移户口。
⑤公司股权分割的约定。夫妻一方在公司持有股份时,如果双方约定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此时双方约定折价款和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股权给予非持股方,此时应注意还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⑥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能结婚、不能生育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必然会被认定为无效。
⑦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要件是离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将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仅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⑧因离婚协议涉及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内容多而复杂且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每个人处理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建议书写离婚协议时向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