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女方不要求加名,女方有法律义务帮他还吗?

2024-11-15 00:27:08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可能需要,房产贷款属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建议:首先男方婚前买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双方婚姻的共同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继续还贷,房子用于你们结婚居住,属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若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离婚后女方需要还贷款,但是可以主张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用来还贷款钱的一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
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回答2:

没有法律义务。
并且,男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房贷,女方是享有一半的。
结婚后,没有其他约定的话,大部分收入都算作是共同财产的。所以,你如果用婚后收入帮他还的也是两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