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陆某驾驶的自家轿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使道路上的行人李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陆某驾驶的轿车未投保交强险,赵某驾驶的小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后李某因伤势严重需巨额抢救费及医疗费,陆厅谈某、赵某不予赔偿,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陆、赵二人及赵某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抢救费、医疗费等共计60万元。那么,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有未投保交强险的,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有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追偿。本案中,应先由承保赵某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给李某,超出限额的部分,李某可以向陆某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高伏宴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我国个人拥有机动车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发生多辆机动车导致同一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很正常。秉承戚银公平原则处理此类事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