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其依据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包括三个部分的分配:一是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上交给国家的税收收入,二是部门企业分发给工人的工资报酬,三是企业给足自己后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储备。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对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深化,科学地界定了按效率分配与按公平分配的不同领域,避免了适用范围的混淆,同时也合理地界定了企业与政府在分配工作中不同职责。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必将促进经济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市场竞争走上富裕之路,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改革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可能有我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内涵
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叫“原始收入”,经过再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叫“派生收入”或“最终收入”。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
⒈国有经济初次分配:
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使用;(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
⒉集体经济初次分配:
⑴ 城镇集体经济初次分配:城镇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①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②以合作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形成统一支配的集体收入;③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④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
⑵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要以承包农户为单位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农户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发解为四部分:①以农业税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②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留给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③管理费形式提留给乡村政权组织;④以个人收入形式留归农户。
⑶个体经济的初次分配: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两部分:①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②税后利润全部形成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
⑷ 私营经济的初次分配:私营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①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②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③以企业主收入形式归企业主支配。
⑸“三资企业”的初次分配:“三资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除按注册投资比例分一部分给外方投资者外,其余部分的分配与一般企业相似,分别以税金、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形成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个人收入。
二、国民收入再分配
(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含义
以初次分配形成的三种基本原始收入作为前提条件和出发点,国民收入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
(二)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之所以必须进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⒈满足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需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获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质生产部门要获得收入,必须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解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转给不创造国民收入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形成“派生收入”,以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国家行政和国防安全等部门发展的需要和支付这些部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⒉加强重点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们的发展速度、生产增长规模、技术结构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比例不协调现象和薄弱环节。同时,各物质生产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额,往往同它们各自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宏观调控的全局出发,有计划地将国家集中的纯收入,通过再分配,在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调节使用,以加强重点建设,克服薄弱环节,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
⒊建立社会保证基金的需要。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证基金,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除企业、个人负担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保证基金来解决。这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⒋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为了应付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后备基金,来满足这些临时性的应急需要。
(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
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进行:
⒈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⒉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就改变了资金使用的主体、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时间,从而对国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同时,通过差别利率,信贷机构获得了利润,可用于充实信贷资金、提留信贷企业基金、支付职工工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也由于差别利率得到调整,使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工商企业、职工、居民之间进行了再分配。
⒊劳务费用。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种劳务的劳动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费用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金。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付,一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再分配。
⒋价格变动。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价格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消费品销售价格提高,就会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就会引起国民收入在各工业部门之间的转移等等。由此,国民收入在国家、部门、企业、职工、农民之间实现了再分配。
(四)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的调整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来看,再分配的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必须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这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和最终分配环节上,要通过深化和完善财税、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
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