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保留胎儿胡并裂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
蔽大 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四、物尽其用的原则。裤闭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清乎和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答盯顷缺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
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依薯败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数歼颤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改芹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