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要求各地整治办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6月底钱全部完成。随后,厦门、广东(深圳市除外)、上海、深圳、北京、福建、浙江后,江苏省等地区纷纷出台网贷备案征求意见稿,落实P2P网贷平台备案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整治办按照"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提出5项验收标准,四类不予备案情形。
首先,通知将网贷机构分为验收合格类机构、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类机构、违法违规类机构、暂停业务或经营不正常类机构、大型跨区经营类机构五大类,并对其进行分类施策:
1、验收合格类机构要尽快备案登记;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类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良性退出,或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3、违法违规类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暂停业务或经营不正常类机构在恢复正常经营后根据实际情况以备案;5、大型跨区经营类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整治办征求相关意见。
其次,通知提出4种不予备案情形:
1、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按原则上不予备案;2、未纳入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更改期间提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3、违法824网贷暂行办法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借款人上限规定,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的不得备案;4、开展首付贷、校园贷和现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