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诈骗报警,情节较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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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用假姓名谈恋爱诈骗钱财终落网
家住南漳县薛坪镇的女子闫某梅自作聪明,用假姓名“姚闫梅”与他人谈恋爱,先后从一男子手中骗取共计34400元的钱财。近日,闫某梅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去年6月14日,南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接到村民杨某(男,34岁,未婚)报案称: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本人被一个自称姚闫梅(28岁)的女子,以谈恋爱为名骗走32000元现金和价值2400元的衣物后失踪。接报案后,板桥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
按照杨某提供的女子姓名,民警从户籍信息系统中没能查到叫“姚闫梅”的人,杨某也未到过女子家里,线索就此中断。随后,民警经过分析,认为“姚闫梅”可能是个假名,真实姓氏有可能姓闫。于是,民警通过技术查询,共查到本县叫“闫×梅”的妇女50名。
经过杨某辨认,确认其中一名1985年出生的闫某梅就是自称“姚闫梅”的女子。随后,民警虽经多方走访调查,也未能获取闫某梅的去向或联系电话。在查找无果后,警方将闫某梅上网追逃。
2015年6月24日,警方根据线索,在襄阳市民主路一酒店内将闫某梅抓获。据闫某梅交待,2013年5月,其与丈夫离婚不久,经人介绍,与本县板桥镇男子杨某相识,并隐瞒自已的真实姓名与其交往。随后,以家里盖房子差钱为由,共向杨某借款28000元。
2014年1月,在收到杨某打来的最后一笔款项后,断绝与杨某的交往,隐藏于襄阳市区一酒店打工,并已重组家庭。目前,闫某梅因有身孕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找对象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如果女方是由熟人介绍的,也要了解清楚女方的底细。如果女方隔三岔五地找理由借钱,就要特别留心了。遇到类似情况,不要盲目借钱给对方,以免人财两空。如果发现对方有骗婚的嫌疑,要立即报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子用假姓名谈恋爱诈骗钱财终落网
只要有充分证据,就可以报警,但一般金额不大的民事 纠纷,警察不管,希望能帮助到你
如果证据充足,完全可以报警。让法律去制裁她吧。
只要有证据可以去法院告!
通过警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