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公安阶段以两个月为限,检察院阶段一个月,除特殊情形外,估计三、四个月开庭。
需要侦查终结后,一般为两个月,但是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