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本案,本方做的鉴定如果是自行鉴定的,不属于正式的鉴定,对于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伤情鉴定,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医进行,对法医的鉴定结果,违法嫌疑人仍然可以要求再重新鉴定一次。
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七十四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第七十五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3、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146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第187条第3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外,即使构成轻伤二级以上,应当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故意伤害案都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因为刑事拘留与逮捕措施本身并不是一种刑罚,采取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案,警方根据案情以及侦查的需要决定适用何种措施。如果不影响刑事诉讼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这完全是合法。
我是被害人,做第二次伤情鉴定。是在廊坊做?还是去石家庄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