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生、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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