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
一、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以申请加入破产程序,向法院或其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已经破产清算后的债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已经破产清算后,股东不需要再承担债务,所以不能起诉个人。
2、如果是股东以个人名义的债权,可以起诉个人。
3、如果是合伙企业,可以起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