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如何上户口

收养弃婴如何上户口
2025-02-02 19:31:3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问题:1999年9月的一天,我早晨跑步到一家医院的门口,发现一位正在啼哭的女婴,女婴的衣服里留有一张字条:“生于1999年9月14日早晨5点9分”。我急忙将孩子抱回家,第二天便同妻子一道至民政局,希望能办理收养手续。民政局以我俩已生有一10岁男孩为由,未同意我们收养该女婴,要求我们先送福利院。我们将小孩送到福利院,福利院又不收。请问题:这样的弃婴能否收养?
如果你信中所说事实都是真实的,你们就可以依法收养该弃婴。《收养法》第4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该法第8条还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予以公告,方可办理收养手续。综合上述规定你可以先将捡到弃婴的具体情况、你及你爱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向民政机关书面说明,并依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你就可以合法地收养该女婴了。
现实中往往出现许多好心人,看到弃婴后,就一声不吭地抱回家,不办理任何手续;其实这样做是违法的,会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自己的“好心”往往还不会受法律保护。因此,捡到弃婴后,如认为自己符合收养的条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回答2:

收养弃婴应当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后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 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回答3:

回答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