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怎样确定?
《条例修改决定》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具体而言,对于普通群众,一般按照二至三倍征收;对于下列情节严重的违法多生育人员,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
3.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的办法。
确定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的程序是:1.提出建议。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2.研究决定。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决定;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3.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规定都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还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更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相关(二胎三胎有别),所以每个当事人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是不一样的。
◆建议到当地计生部门就个人情况作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