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案件受理45日之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所以我建议你和仲裁委联系一下.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你可以就该争议事项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最好还是让他们出具一个超时未审结的证明书.
这样可以么?
1、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多长时间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0天内吧
不是很久的应该。
一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