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法院书记员工作

2024-11-23 18: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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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身肩重担的审判人员固然重要,但书记员的地位同样重要,不可小视,法院审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书记员的参与,可以说书记员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下面我根据当前审判工作新形势对书记员工作的要求,结合自己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如何做好书记员工作。
一、书记员应具备的良好职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适用第5条规定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中、中专。第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同时,该办法第十条对聘任制书记员的解除聘用合同也作了规定:1、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以上条款,对担任书记员的身份、政治素质、身体状况、文化程度作了具体规定,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人民法院书记员职业是高尚的、神圣的,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担任的。既担任了法院书记员,就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般道德内容,反映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状况,并且受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制约。职业道德是指以职业分工为基础,在特定的职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作风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规范的总称。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不同的行业与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那么法院书记员应当具备哪些方面的良好职业道德呢?
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品德修养。树立政治意识,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在办案中要经得住诱惑,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爱,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是要保守秘密。树立保密意识是书记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因为书记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刻都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对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都要参与,包括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强,随意放置案卷材料,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人阅读,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就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法院的形象。同时,如果我们的言行不谨慎,不分场合谈论不该议论的审判工作,也将会自觉不自觉地导致审判秘密的泄露。所以,要求书记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时刻注意涉及审判工作的言谈举止,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审判工作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人或事,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三是要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行为态度和方式。司法礼仪在司法活动中有着特殊意义,它是司法活动的外在形象,体现书记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文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形象。同时,可以强化司法活动的神圣性,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不拘小节、随心所欲,不仅会影响自己形象,还会影响法院形象、司法权威和公正。遵守司法礼仪包括以下内容:
1、举止文明,仪表得体。文明举止和良好仪表能给当事人发出一种司法公正的信息,使他们对裁判过程和结果产生信服。
2、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不仅反映出书记员个人素质的高低,更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文明程度。
3、遵守法庭规则。法庭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场所,所有参加庭审活动的人都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书记员当然不得例外。
四是要谦和自信。书记员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与审判人员配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态度谦和,不急不躁,把工作尽量做细做到位,平息当事人的急躁情绪。为人要诚实谦逊,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在处理问题时要有自信心,要不卑不亢,坚持原则,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时,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态平稳,沉着应对,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