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挂名安全员,工地出现安全事故,会有责任么

2025-01-27 0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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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回答2:

有责任的。挂名即承担责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回答3:

要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