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的陈述和申辩期限的法律依据是?

如图,这三个日期是怎样逻辑关系?根据哪个法条确定?
2024-11-29 0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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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陈述和申辩时限,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会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

例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

图中也已经标明3日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决定的事实、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理并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因此,必须给予处罚对象申辩的权利,具体期限根据各地政策灵活调整,一般为1-3日。

扩展资料:

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1、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2、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3、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5、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回答2:

回答3:

第一、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只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但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讲,我个人还是认为应参申请照听证的期限,即3日为妥,最好为3日以上,这样更有利于避免产生行政纠纷。
第二、三个日期的问题,一般行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会直接有当事人意见记录,需要另行记录的,设计在事先告知书上是不科学的。一般事先告知书在期限的设置上,不会直接指定到某日,因为要考虑送达的时间,一般都会写“在**日内到**进行陈述和审辩“,这样,无论在什么时间送达,都以送达日为基础,给足当事人3日时间。”卫生行政机关盖章日期“就是做出事先告知行为的日期。
如果非要你这种格式设置,行政机关盖章日期应在先,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根据这个日期确定”可在*年*月*日到**进行陈述和申辩”,以盖章日第二天起算,给申诉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还要有单独送达回证,而且你们要保证在申诉期前一日送到当事人手中,因为你至少要给留1天的申诉期。当事人签名日期就是他提出申诉意见的日期。

回答4:

回答5:

你好,第一个日期是通知你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的日期,第二个当事人签名的日期是你收到该告知书的日期,最后一个是相关部门出具告知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