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咨询:一年前,妻子瞒着我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卖了,并且已跟对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我不想卖房,想把房子要回来,不知道是否可以要回来? 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贵:房子追回是不可能的了。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不能处分对方的份额,张先生妻子擅自处分了张先生的份额,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一般不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认为效力待定,即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但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法律上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不知道转让方是无权代理。就张先生而言,其妻子就是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的人,而买他们房子的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且也不知道张先生妻子没有得到张先生的授权,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但是,张先生可以要求妻子赔偿无权代理行为给他造成的损失。对此,《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