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侵权行为应如何认定?

2024-12-29 2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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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情】莫某向基金会借款11万元。期满未能归还,经双方协商,莫某将某宅基地作借款抵押,再向基金会借款15万元,用于归还原借款的利息。后莫某又将同一宅基地抵押给钟某借款5万元。于是基金会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莫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执行莫某宅基地交付给基金会进行拍卖抵债。基金会将此宅基地其中的三块变卖给蓝某、覃某、钟某。蓝某、覃某、钟某又将这三块宅基地转让给陈某,后陈某通过拍卖会,竟得二块宅基地,与此三块宅基地连接在一起共五块宅基地,不想莫某竟在这五块宅基地上建制钢筋水泥柱、砌建砖混水泥台、搭建大棚等简易建筑物并命名“某贸易市场”用来经营,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莫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审判】本案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莫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某的宅基地的侵权行为;限被告莫桂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宅基地地面上的所有建筑物;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在争议的宅基地,被告是否存在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是否合法;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合法,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争议的宅基地,被告是否存在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被告莫某曾提出某县法院在执行其欠基金会债务纠纷一案中存在执行违法,但莫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和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裁定认为某县法院在执行被告莫某欠基金会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其次,被告莫某认为其在争议的宅基地居住十多年,如其存在侵权行为,时效为2年,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为20年。而莫某在陈某购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妨碍原告使用宅基地的行为持续存在,侵权行为一直延续至今,故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说法。因此,莫某被执行拍卖的宅基地合法有效。第三,陈某在蓝某、覃某、钟某从基金会受让被拍卖的宅基地后,再从三人处受让此宅基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已取得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讼争土地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莫某在陈某合法的宅基地上建建筑物的行为已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已对陈某构成侵权,因此陈某要求莫某排除妨碍合法有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合法,应否得到支持问题。陈某提出要求莫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但并没有提供出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