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ly529的理解不太准确,确实如你所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你提到的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都将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其性质被界定为非财产性质;
但是在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中,该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成两个赔偿项目,首次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性质;其次在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作了相应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残疾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我国在04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将是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在0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被确定为财产性质,其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同的,二者可以同时主张的!所以一楼“挽弓射虎”老兄没有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变化说明,导致了tonly529的理解错误。
希望通过以上解释,18842954兄弟对这个问题能有个比较好的理解!(注: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最新司法解释)
你好,我想说明的是楼上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少我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发现有关两者可以同时适用的规定。
而在最高法 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9条规定中依该解释,对死者进行的侵害行为,其近亲属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的方式中“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由此可以看出,对死者亲属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再提出死亡赔偿金了,反之亦然。所以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
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审判中,法律规定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即使提出精神赔偿请求的,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这是非常遗憾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