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我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已到期,是公司不和我续订合同,我能向公司索赔哪方面的赔偿?

2025-01-03 0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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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首先要看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单位不愿续签的(不管你自己是否愿意),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在2008.1.1前建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关系在2008.1.1后建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单位实际用工日期(你的实际入职日期)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其次如果是单位以降低劳动条件愿意续签而你不愿续签,也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同上。

再次,如果是单位愿意以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愿意续签,而你不愿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回答2: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自08年起,合同到期,单位通知不续约,则自08年开始,每满一年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作为的经济补偿金,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祝福!

回答3:

你最后一期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到现在已经过了2年半,应支付你3个月的工资。
至于你所说的“2000年开始公司就没有按劳动法给我计算工资到现在”语意不详,如果你认为工资计算的有问题,你可以追究,但是只能追究最后三年的,三年前的没什么希望。

回答4:

交代不是很明白,你的情况属于合同终止,公司不续签,应自08年1月1号算起每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