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省统考科目的成绩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按考生成绩划分为A、B、C、D(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排名为前20%(含20%)的考生为A,前60%~21%(含60%)的考生为B,前95%~61%(含95%)的考生为C,后5%的考生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