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负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扩展资料:
案例:
人民网成都5月27日电(记者 李平)记者刚刚从四川德阳市公安局获悉,5月27日下午15时许,在什邡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的协助下,成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特巡警支队、新津县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在什邡市双盛镇抓捕一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徐某。
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突然向堵截其逃窜的民警开枪,造成参战民警朱伟华身负重伤。随后,参战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徐某围堵至一废弃房屋后,徐某仍继续持枪反抗,被民警依法击毙。
目前,受伤民警朱伟华正在什邡人民医院抢救。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此外,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也发布了该事件情况通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网-四川什邡:警方当场击毙一开枪拒捕嫌犯
犯罪嫌疑人拒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拒捕的,在特定情况下,警察可以鸣枪示警,鸣枪后,犯罪嫌疑人仍然拒捕的,警察可以击毙犯罪嫌疑人,这是合法的。
警察法有规定,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拒捕的,在特定情况下,警察可以击毙犯罪嫌疑人。
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原则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