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规定对方不可以见孩子的条文合法吗

2024-11-12 21:24:1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能约定“不能见孩子”,对方享有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探视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你可以约定其他的金钱补偿,关于人身权的约定一般不可以。

回答2:

不合法,这个协议应该是无效的,男方仍然有权探视孩子。

回答3:

石家庄离婚律师刘佳律师:

你好!

女方不能在协议中这样规定。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何况,探望权是男方作为孩子父亲享有的法定权利。你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男方还款一事,约定还款期限,并保留好男方还款记录。如果男方到期不还款,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起诉他。同样的,如果你不让男方探望子女,男方也有权起诉你要求履行探望权。

回答4:

当然是不能的,即使这样写也是无效的。但是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惩罚性的

回答5:

似乎不合法,父母有见孩子的权利与义务。